2016年5月27日 03:23 来源: 共产党员网
党章第十条规定:“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这是对党的组织原则的高度概括,深刻理解这一原则,对于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实行民主基础上的集中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设党,是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的一个重要原理。把民主集中制作为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是党团结统一的制度保证。只有发扬党内民主,让党组织和党员的意愿、主张得以充分表达,才能充分发挥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党保持蓬勃的生机和活力。只有坚持集中,才能有效凝聚全党意志和智慧,形成全党行动的一致,使党保持坚强的战斗力。在这里,民主是集中的前提和基础,集中是民主发展的必然要求和结果,二者相辅相成、内在统一。没有民主,就不可能有正确的集中;没有集中,就不能形成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不能形成全党的统一意志,就会导致极端民主化和无组织状态,就不可能形成一个高度统一、有战斗力的整体。
党章确立了民主集中制的六条基本原则:
(1)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2)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
(3)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4)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5)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6)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上述六条原则,正确反映了党内各种关系,包括党的领导者和被领导者、党的下级组织和上级组织、党员个人和党的组织、党的中央和下属各级组织之间的关系,反映了党内政治生活和党的组织建设的规律,是我们党在实行民主集中制方面丰富经验的结晶,是健全党内政治生活和组织制度的基本依据,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