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9日 02:53 来源: 共产党员网
党章第四条规定党员享有八项权利。这些权利都是围绕加强党的自身建设、促进党的事业而提出来的。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权利。
第一项权利是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这是党员最起码的权利,也是党员了解党内事务和提高自身政治觉悟、思想水平、业务能力的有效途径。党员有权参加党小组会、党员大会以及按照其担任的党内职务和代表资格应当参加的有关会议;有权阅读按规定可以阅读的各种党内文件,以了解党的主张和意图;有权根据党组织的计划提出接受教育培训的要求。
第二项权利是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这是党员参与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也是集思广益、防止党内出现“一言堂”错误的重要措施。党组织应当根据上级党组织安排,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创造有利条件,通过合适方式,组织和引导党员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第三项权利是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党员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对本地区本部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各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保障这一权利,可有效发挥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党组织应支持和鼓励党员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对合理的应予采纳。
第四项权利是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保障这一权利,对于促进党员积极关心和维护党的利益,使党的组织和党的干部受到自下而上的监督,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党员应当正确行使这项权利,按照组织原则和有关程序办事,坚持实事求是,明确列举事实根据,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准捏造事实、诬告陷害。
第五项权利是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这是党员享有的基本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不得阻挠有表决权或选举权的人到场,不得搞非组织活动拉选票破坏选举。
第六项权利是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保障这一权利,有利于维护党员的正当权益,保证党纪处分适度合理,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党组织对党员的申辩及其他党员所作的证明和辩护,要认真听取和核实,采纳其合理意见。对那些不予采纳的意见,要向本人说明理由,让受处分的党员心悦诚服。
第七项权利是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保障这一权利,有利于发扬党内民主,坚持真理、修正错误。任何党组织和党员都不应强迫党员放弃保留意见,同时党组织要善于倾听各种不同意见。对于持不同意见的党员,只要他们坚决执行党的决议和政策,就不得对他们进行纪律追究。当实践证明自己所持的保留意见不正确时,党员就应该主动放弃所保留的意见,不能坚持错误观点并到处传播。
第八项权利是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保障这一权利,有利于弘扬党内正气,增强党员坚持真理、同党内不正之风作斗争的决心和信心。党员要敢于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干部进行监督,勇于同党内存在的不正之风、腐败现象作斗争。对党员的请求,凡属合理而且能够解决的,党组织应认真及时地予以解决;对于要求合理但一时解决不了的,要说明情况,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解决;对于不合理的要求,要耐心解释,进行说服教育。同时,党组织要认真处理党员的申诉。对于党员的申诉,应由作出或批准处分、鉴定、审查结论的党组织进行复查或复议。上级党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直接或指定有关党组织进行复查或复议。党组织对党员的请求、申诉和控告必须及时作出答复,严格按有关政策办事,以党规党纪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按照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的原则,实事求是地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