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11日 00:57 来源: 共产党员网
国家工作部门党委,是指党在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部门、本系统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根据党章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对国家工作部门党委的产生办法、职权和工作任务进行了具体规范,主要内容如下。
在以下国家工作部门和单位中,可以设立党委:(1)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2)根据中央授权对有关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3)金融监管机构;(4)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党委的其他单位。
国家工作部门党委的设立和撤销,一般应当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审批。实行垂直管理的国家工作部门和单位的党委,负责审批下属单位党委的设立和撤销。党委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工作机构,负责党委日常工作。
国家工作部门党委除履行党组相关职责外,还领导本部门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领导或者指导本系统党组织的工作,讨论决定下属单位工作规划部署、机构设置、干部队伍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
国家工作部门党委设立和撤销的具体程序、委员配备、组织原则、议事决策和责任追究等有关事宜,按照党组工作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