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21日 00:06 来源: 共产党员网
党章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党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党的各级组织要善于发现和推荐有真才实学的党外干部担任领导工作,保证他们有职有权,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这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夯实党的群众基础的战略任务,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长远大计。
妇女占全国人口总数的一半,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在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选拔更多优秀妇女干部进入各级领导班子,对于更好发挥广大妇女“半边天”作用,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有着重要意义。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行区域自治制度。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始终是党的干部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少数民族干部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在少数民族地区的方针、政策,使少数民族经济、政治、文化不断进步的重要力量。他们比较了解本民族、本地区的民情、民意,能够有效开展动员群众、组织群众的工作。重视培养选拔党外干部,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需要,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具体体现和组织保证。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担任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的领导职务,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事务管理,是民主党派参政的重要方面,既是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具体体现,也是实行这一基本政治制度的组织保证。
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要把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贯穿始终,坚持不懈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加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教育,加强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教育,切实解决好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个“总开关”问题。要注重在基层一线和艰苦地区培养和考验干部,统筹考虑安排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到基层一线和“吃劲”岗位锻炼,让他们经风雨、见世面、壮筋骨,在处理各种矛盾、应对复杂局面中增强本领。要坚持必要台阶和递进式的培养锻炼,重视关键岗位的扎实历练,对于优秀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按照有关政策要求,注重放到一些正职岗位上培养;符合条件的党外干部,还可以担任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行政正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