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2日 01:27 来源: 共产党员网
1922年7月,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制定的党章中,首次使用了“干部”一词。此后,在党和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科学、文化等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中担任一定公职的人员都称为干部。党的十二大党章明确指出:“党的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是人民的公仆”,这一提法沿用到党的十八大党章。这是对我国干部性质作出的科学概括,也是区别于任何剥削阶级官吏的根本标志。
党的干部在整个党的事业中居于重要地位。政治路线确定以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我们党是执政党,党的干部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党对人民群众的领导和联系,主要是通过各级干部来实现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需要通过广大干部创造性的工作去贯彻执行。党的干部在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岗位上,成为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领导骨干。他们素质的高低,能力的强弱,工作的优劣,作风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单位的工作面貌,关系到党的形象。改革开放以来,一大批既有政治远见和工作能力,又富有牺牲精神的干部,以自己的聪明才智和顽强奋斗精神,把党在各个时期的路线、方针、政策变成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使我们党战胜了各种艰难险阻,始终保持着强大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推动党和国家的事业不断迈上新台阶。
党的干部是人民的公仆,这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重要原则。1871年,巴黎公社明确提出公社的公职人员是人民的“公仆”。中国共产党执政以后,一贯强调各级干部都是人民公仆、是人民勤务员,执政的目的是为人民服务。不过,今天仍有个别干部以“官老爷”自居,不以人民为本位,不在为人民服务上下功夫,为政不廉,贪污腐败,玷污了共产党人为人民服务和为共产主义奋斗的理想信念。这警醒我们,党的干部要始终摆正自己与人民群众的位置,怀公仆之心,尽公仆之责,永不玷污“人民公仆”的崇高称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