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篡改伪造档案诬告陷害等违法行为将受政务处分

2020年6月19日 08:41  来源: 中国纪检监察报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增加规定

    篡改伪造档案诬告陷害等违法行为将受政务处分

    6月18日,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次审议。在二审稿基础上,草案三审稿明确将“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诬告陷害”等违法行为纳入政务处分情形。

    草案二审稿第三章对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作了规定。为进一步明确应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草案三审稿根据建议,在该章第二十九条中增加规定,“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在第三十二条中,将“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纳入处分情形;在第三十三条中增加规定,“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

    草案二审稿第五十九条规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在原政务处分决定公布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公职人员遭受不实举报等情形,也应当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根据建议,草案三审稿在政务处分程序一章中增设一条,规定监察机关或者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在调查中发现公职人员受到不实检举、控告或者诬告陷害,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