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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三项机制九项制度推进纪法贯通、法法衔接

2018年11月8日 09:40  来源: 青浦区纪委监委

    为推进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建立权威高效、衔接顺畅的工作机制,青浦区纪委监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关于建立青浦区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关于建立青浦区党员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信息向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及时通报处理工作机制的意见》《青浦区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协作机制》三项机制,着力完善职务犯罪案件办理的协作配合机制。

    在沟通协调方面。明确各单位协作联系的具体部门和联络员,建立日常联系制度,根据各单位的工作计划和工作程序,做好协作工作的日常联系和协调。以反腐败协调小组会议为平台。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召开工作会议,交流通报工作情况,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建立共同研习制度,不定期互通各自系统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内部文件。必要时,针对执纪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联合开展调研。

    在办案协作方面。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建立提前介入制度,区纪委监委邀请区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对证据标准、事实认定、案件定性及法律适用提出书面意见,对是否需要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审查。对案件办理中证据变化等情况,建立办案配合制度,明确各单位应在各负其责的基础上,加强工作配合,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对案件管辖、证据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出现认识分歧等情况,以及区检察院拟退回补充调查或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区法院拟作出无罪判决的,建立个案协商会商制度,及时召集个案协调会,共同协商解决。

    在信息互通方面。建立信息共享制度。每月交换当月职务犯罪案件区纪委监委立案数、区检察院起诉数、区法院判决数,以利于开展办案协作和配合。建立线索移送制度。对案件办理中发现其他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或职务违法违纪线索的,各单位要及时移送。建立处理结果通报制度。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明确检察院应当在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监委通报,并提供相应的法律文书。法院应当在开庭前7个工作日内向区纪委监委通报开庭时间,应当在作出判决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区纪委监委通报,并提供相应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