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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较真”的监察建议书

2018年12月21日 09:29  来源: 宝山区纪委监委

    “不是反映的问题都核查失实吗?我们也积极配合区监委的调查工作,甚至还一起发现了新问题,怎么还给我们发《监察建议书》,而且是今年的1号监察建议,怎么这么‘较真’啊?”在上海宝房(集团)有限公司的一次班子会上,大家议论纷纷。

    事情要从今年年初说起。当时,宝山区纪委监委收到一份举报信,实名反映宝房(集团)原下属企业宝山区公房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三名相关负责人,在该企业2003年改制过程中,通过低价出售、虚列开支、先交易后以租金抵付房款等方式,将公司多处商业用房转移至自己名下公司的问题。

    经区纪委监委集体研判,大家一致认为,被反映对象系国有企业下属公司负责人,符合新《监察法》规定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范畴,且反映问题具体、指向明确,虽年代久远,但却具有明显涉嫌职务犯罪的迹象,决定进行初核。

    在宝房(集团)的支持配合下,区监委开展了深入细致的调查核实,事情也终于水落石出。经查,反映的问题失实。但在初核中也发现,公房资产公司名下确有8套住宅在转制时应纳入资产评估范围,且根据规定在转制后产权归属于宝房(集团)所有,实际上却在转制前已全部出售,故未作评估也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仅是通过补签租房协议回收租金,还是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风险。

    为此,区监委认为,针对这8套房产‘失管’的风险隐患,决不能坐视不理,可以通过监察建议方式让宝房(集团)限期整改。于是才有了这份“较真”的监察建议书。

    《监察建议书》发出后不到一个月,宝房(集团)党委高度重视,对8套房产及时办理了产权变更手续,并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同时,对其下属企业转制前后资产进行系统清理,规范台账管理,明晰资产权属。

    “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发出监察建议书,是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能的有效手段。实践表明,用好监察建议书,有利于对问题抓早抓小、及时纠偏示警,对监委吹好‘监督哨’、站好‘监督岗’有着重要作用。”区监委负责人如是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