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首页 > 上海纪检

【清风时评】纪检监察面临怎样的新要求

2019年1月15日 10:08  来源: 解放日报

    党的十九大对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作出战略部署,对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履职尽责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在此大背景下,中共中央办公厅日前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理论、实践、制度创新成果,强化内控机制,细化监督职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第一,坚持党的领导,突出政治性。

    监督执纪工作是政治性极强的工作,必须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要牢固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等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应当向上级纪委报告。

    党委应当定期听取、审议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加强对纪委监委工作的领导、管理和监督。纪检监察机关作出立案审查调查决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等重要事项,应当向同级党委请示汇报并向上级纪委监委报告,形成明确意见后再正式行文请示。遇有重要事项应当及时报告,既要报告结果,也要报告过程。

    第二,优化工作程序,突出公正性。

    例如,强调坚持审查调查与审理相分离的原则,审查调查人员不得参与审理;坚持复议复查与审查审理分离,原案审查、审理人员不得参与复议复查。通过严格的工作程序,有效管控风险,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监督制约,确保监督执纪工作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同时,强调把纪委的自我监督同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有机结合,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如及时向社会公布被审查人接受组织审查信息的规定,审查时限、信息公开、涉案款物管理、录音录像等规定,确保执纪审查权在阳光下运行。

    第三,做好纪法衔接,突出法治性。

    党内审查同志,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监督执纪全过程,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注重教育转化,促使党员自觉防止和纠正违纪行为,惩治极少数、教育大多数,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国家监察机关是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专责机关,要进一步推动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统筹运用纪法“两把尺子”,实现执纪与执法同向发力、精准发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第四,强化自我约束,突出纪律性。

    打铁还需自身硬,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党的十八大以来,纪检机关严防“灯下黑”、清除“害群马”的实践,也说明了纪检机关不是保险箱,必须强化对执纪者的纪律约束。

    要建设一支铁军,应当严把入口关,并不断锤炼党性。要在实践中练就过硬本领,确保政治上过硬、业务上过硬;要奖优清劣,把认真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模范运用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干部用起来,树立标杆,形成良好生态。

    当前,纪检监察机关要以《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为平台,严格遵守执纪执法各项制度规定,权力行使上慎之又慎、自我约束上严之又严,主动开展自我监督、自觉接受外部监督,进一步打造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斯阳 华东师范大学校长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