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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建设银行纪检监察组:向诬告陷害者亮剑出招

2019年5月25日 06:30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诬告陷害之风绝不可长,绝不能让诬告陷害成为低成本甚至零成本的任性行为,绝不能让无中生有的构陷伤了党员干部的心。”近日,驻中国建设银行纪检监察组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关于“保护党员权利,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的要求,制定《关于鼓励实名举报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的实施办法》,扶正祛邪,激浊扬清。

    《实施办法》规定,对实名信访举报优先受理、优先处置,及时反馈、及时有效解决问题;对如实提供线索,使违纪违法者受到责任追究,并减少或避免建设银行、客户资金资产损失的实名举报人,按《中国建设银行堵截、抵制和报告违法违规行为奖励办法》相关规定给予适当奖励。鼓励干部负责任地反映问题,构建良好的信访举报秩序。

    《实施办法》明确,对经查信访举报反映内容全部失实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部分属实、按照“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应当予以澄清的,结合实际并综合考虑被举报对象意愿,在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方式说明情况、澄清是非,消除给被举报对象造成的不良影响。涉及被诬告陷害、错告误告干部员工提拔和考察任用的,及时向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通报反馈,澄清有关情况,避免因此影响提拔使用,已经造成影响的提出纠正建议。通过这些举措,让干部放下思想包袱,轻装上阵。

    《实施办法》将诬告陷害行为的调查和认定权限集中到驻行纪检监察组和一级分行纪委,强化查处的严肃性和专业性。对认定为诬告陷害行为的,不论是党员干部、还是普通员工,都规定了明确的处理方法;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或有关单位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通过诬告陷害行为获得的不当利益,予以取消、撤销、收缴或者宣布无效。

    《实施办法》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强化责任担当,规范工作流程,对反映的问题,要结合涉及人员的现实表现以及以往信访举报和处置情况、廉政档案情况、所在单位政治生态、群众口碑、举报时间节点等认真分析研判,甄别真伪,合理确定处置方式,减小不实举报的负面影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建设银行纪检监察组 || 责任编辑 徐梦龙)

    “诬告陷害之风绝不可长,绝不能让诬告陷害成为低成本甚至零成本的任性行为,绝不能让无中生有的构陷伤了党员干部的心。”近日,驻中国建设银行纪检监察组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关于“保护党员权利,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的要求,制定《关于鼓励实名举报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的实施办法》,扶正祛邪,激浊扬清。《实施办法》规定,对实名信访举报优先受理、优先处置,及时反馈、及时有效解决问题;对如实提供线索,使违纪违法者受到责任追究,并减少或避免建设银行、客户资金资产损失的实名举报人,按《中国建设银行堵截、抵制和报告违法违规行为奖励办法》相关规定给予适当奖励。鼓励干部负责任地反映问题,构建良好的信访举报秩序。《实施办法》明确,对经查信访举报反映内容全部失实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部分属实、按照“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应当予以澄清的,结合实际并综合考虑被举报对象意愿,在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方式说明情况、澄清是非,消除给被举报对象造成的不良影响。涉及被诬告陷害、错告误告干部员工提拔和考察任用的,及时向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通报反馈,澄清有关情况,避免因此影响提拔使用,已经造成影响的提出纠正建议。通过这些举措,让干部放下思想包袱,轻装上阵。《实施办法》将诬告陷害行为的调查和认定权限集中到驻行纪检监察组和一级分行纪委,强化查处的严肃性和专业性。对认定为诬告陷害行为的,不论是党员干部、还是普通员工,都规定了明确的处理方法;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或有关单位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通过诬告陷害行为获得的不当利益,予以取消、撤销、收缴或者宣布无效。《实施办法》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强化责任担当,规范工作流程,对反映的问题,要结合涉及人员的现实表现以及以往信访举报和处置情况、廉政档案情况、所在单位政治生态、群众口碑、举报时间节点等认真分析研判,甄别真伪,合理确定处置方式,减小不实举报的负面影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建设银行纪检监察组 || 责任编辑 徐梦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