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首页 > 巡视巡查

重庆璧山区委党史研究室原主任长期搞“一言堂”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任性用权终吞苦果

2019年5月28日 07:13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日前,重庆市纪委监委网站通报了璧山区委党史研究室原主任黄文斌受到处分的消息,通报中关于“违反组织纪律,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决定重大问题”的内容引起舆论关注。

    黄文斌问题的暴露还要从重庆市璧山区委巡察组2018年5月至7月对区委党史研究室开展的巡察说起。巡察发现相关问题线索后,很快移送到区纪委监委第四纪检监察室。经调查,黄文斌任区委党史研究室主任期间,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决定重大问题,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财政资金损失,同时还存在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其它违纪行为。

    办公会成了“三重一大”的“告知会”

    “党史研究室机构小,正式编制才7人,有什么事互相通知一声就行。”

    “领导班子只有一正一副,集体决策意思一下即可。”

    单位小、人数少,成了不正确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挡箭牌;决策程序、议事规则变为可有可无的“花瓶”摆设。黄文斌独断专行,对单位重大事项、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经费支出一个人说了算,把办公会与室务会并在一起召开,常常将办公(室务)会作为通报有关“三重一大”事项的“告知会”。

    2017年8月22日,黄文斌在许久未开的办公(室务)会上对璧山抗战老照片征集工作做了一个简单的“通报”,表示单位已经与照片作者签订了合同。

    “合同?”一些干部听得一头雾水。

    原来,在黄文斌的安排下,党史研究室进行了一次对抗战老照片的征集,并在5天前与所征集照片的作者签订合同,涉及金额12万元。然而,这个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却未经单位集体讨论。直到签订合同时,副主任和经办人员才知道付款金额、付款方式等内容条款。

    这样事先定调,个人决定重大问题的情况并非孤例。作为党史研究者,黄文斌本应熟知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却知行不一,屡次违反议事规则。

    2013年至2017年间,党史研究室成功申报了中国共产党璧山文献资料、改革开放(璧山卷)、璧山抗战等8本党史资料的编撰、出版工作,涉及金额50万余元,这是该单位少有的大项目,其相关业务却被黄文斌“一锤定音”。

    2013年底,通过熟人介绍,黄文斌认识了重庆市荣昌区某印刷厂老板万某,与其签订了印制党史资料的业务合同。此后,一直保持着业务往来。

    2015年,黄文斌与万某私下商议,让万某找几个印刷企业按“正规程序”询价,走“正规程序”承接党史资料印刷业务。

    精明的万某很快找了3家表面上看似互不相关的印刷企业来询价。然而事实上,3家印刷企业中,有2家是万某自营企业,1家是万某挂靠他人名头下的企业。8本党史资料的印刷业务,就这样轻易地被万某一人包揽了。

    “签订合同的3个印刷企业是黄文斌直接联系的,合同报价情况也只有他清楚。”党史研究室一名干部说,这些重要事项都由黄文斌包揽包办,没有经过集体研究。

    任性用权下的乱象

    “家长制”作风严重,搞“一言堂”,大小事情个人说了算;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集于一身,权力监督机制失效。作为“小单位”的一把手,黄文斌任性用权,将个人意图凌驾于组织、集体之上,其真实目的是“捞钱”,违规为“清水衙门”抓“创收”、发福利,从中“浑水摸鱼”。

    2012年前后,党史研究室承办了璧山烈士陵园、市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申报及璧山抗战70周年大型图片巡展等重大项目,建设项目数量、环节较多,涉及专家评审、论证、评估、聘请临时编辑人员等多种费用支出。见有机可乘,黄文斌授意财务人员采取虚报临时编辑人员工资、虚报办公经费等方式,套取财政资金私设小金库,美其名曰“备用资金”。

    为充实小金库,黄文斌要求财务人员将印刷企业、杂志社回扣款一并纳入账外管理,持续时间长达5年,资金累积数十万元。资金使用较为随意,违规发放补贴、福利成为常态,甚至职工个人应承担费用也进行冲抵,相关节日组织聚餐、干部职工生日组织聚餐,土特产购买也从中报销,花费的形式五花八门。

    为处理“不便”的开支,黄文斌还在党史资料没有出版验收的情况下,主动向印刷企业提出提前付款。

    2013年年底,黄文斌与万某洽谈合同事宜,暗示万某帮忙处理“不便”入账的开支,作为交换条件,主动提出可以“将合同付款条款修改为签订合同时即支付全部价款”。

    “2015年,黄文斌要求将合同付款条款修改为签订合同时即支付全部价款,共涉及6本党史资料。”工作人员表示,合同修改前,约定印刷费用先预付60%,验收后付剩下的40%。

    修改完合同,黄文斌又授意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编造相关验收资料,将6本党史资料款项转账给印刷企业。还依葫芦画瓢,把先前2本党史资料的尾款虚假验收后转账,致使共计50余万元财政资金长期存在流失风险。

    直至案发,这8本党史资料均未印刷出版。在审查调查期间,支出的部分资金才陆续被追回。

    权力失去制约,必然滋生腐败。2013年至2017年,黄文斌把万某每年2万元的业务承接“感谢费”充实到了小金库,还“浑水摸鱼”,将小金库结余的1万元揣入腰包,据为己有。

    办案人员事后表示,以前监督的重点往往盯住项目聚集、资金密集的权力部门,事实上,对所谓“清水衙门”的监督也不能掉以轻心。

    “独角戏”的谢幕

    党性修养不会随着党龄工龄的增长而自然提高,也不会随着职务的升迁而自然提高。黄文斌在担任党史研究室主任的11年里,自我修炼、自我约束、自我改造不够,党员领导干部应有的党性与坚守直线下滑。

    “工作上他认定的事情,基本上听不进别人意见。”这是黄文斌给多数下属的印象。

    黄文斌在为数不多的办公会上,虽然也走走程序,但一出现与自己不同的声音就起急,一听到不同意见就反驳。久而久之,集体决策表面上和谐统一,实际只有他唱“独角戏”。

    “学习不够”“批评同志不注意方式方法”,据调查,黄文斌在民主生活会上的自我批评多是无关痛痒,年年差不多。单位党员干部不愿、不敢充分亮出自己的意见,使得民主生活会沦为“家长会”。

    在民主集中制原则流于形式的情况下,监督制度和民主公开制度也沦为一纸空文。在黄文斌看来,管党治党是党支部的事,与自己的行政职务关系不大。直到2018年,区委巡察组入驻区委党史研究室时,机关管理制度修订完善才提上议事日程,束之高阁的管理制度终于启动实施。

    在巡察过程中,巡察组提出党史研究室存在“家长制”现象,此时的黄文斌才想起重大事项应交集体讨论。不过,在这次时隔已久的集体讨论上,所谓的“重大事项”却是为了对抗组织审查而统一口径。

    在完整的证据和铁一般的事实面前,所有对抗组织审查的行为,都无异于作茧自缚。常年对干部职工管理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结果是党史研究室班子成员受到了严厉处分。

    黄文斌在检讨书中写道:“接受组织审查调查以来,我才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危害性是何等之大,影响是何等的恶劣,思前想后,我追悔莫及。”

    2018年12月,黄文斌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及政务撤职处分,从正处级领导职务降为主任科员。相关涉案款物予以收缴上交区财政。这起案例再次表明,践踏民主集中制的行为,终将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在执纪监督的火眼金睛下无所遁形。(中国纪检监察报通讯员 巫熙)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七十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

    (三)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

    (四)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

    点评 | 规避集体决策就是为自己“挖坑”

    集体决策是民主集中制的具体表现形式,也是科学决策的重要保障。《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要求,凡属重大问题,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定。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必须坚持这一集体领导制度。

    根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行为,违反了组织纪律。重庆市璧山区委党史研究室原主任黄文斌,个人决定应当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和议事规则集体研究的重要问题,触碰了纪律的高压线。

    黄文斌认为党史研究室是“清水衙门”,与“三重一大”不沾边,没有重大事项、重要项目,大额资金也没有具体金额限定,就独断专行,个人决定党史资料印刷厂家、合同签订、款项支付等重要问题,造成50余万元财政资金长期存在流失风险。

    和黄文斌一样,少数党员领导干部规避集体决策,个人凌驾于组织、集体之上,变集体领导为个人专断,破坏民主集中制原则,其实质是特权思想、家长制作风作祟,私欲膨胀,不愿接受监督。

    如何防范破坏集体决策的行为?需要多管齐下,综合施治。

    要扎紧制度这个“笼子”。进一步完善议事规则和集体决策程序,建立集体决策分工制约机制,细化“三重一大”的内容和标准,明确哪些内容必须集体研究决定,扎牢密不透风的“权力之笼”。

    要夯实思想教育这个基础。结合深入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紧盯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加强党性修养和纪律教育,强化党章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的学习,提高对集体决策原则的认识,增强严格执行集体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要抓住织密监督网这个关键。聚焦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等方面,加强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巡察监督衔接配合,实现信息共享,对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全方位“体检”,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规范决策行为,防止该集体决策的事项个人说了算。

    要强化惩戒这个保障。公权不可私用,滥权必被追究,对违反集体决策程序,破坏民主集中制的行为,必须要利剑出鞘,充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红脸出汗、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多管齐下,切实维护制度规则的严肃性,形成不敢任性用权的震慑氛围。

    规避集体决策就是为自己“挖坑”——党员领导干部要有这样的警醒。只有认真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集体决策程序,脚下的路才能行稳致远、不至于跑偏走斜。(李金泉 作者系重庆市璧山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区监委主任)

    日前,重庆市纪委监委网站通报了璧山区委党史研究室原主任黄文斌受到处分的消息,通报中关于“违反组织纪律,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决定重大问题”的内容引起舆论关注。黄文斌问题的暴露还要从重庆市璧山区委巡察组2018年5月至7月对区委党史研究室开展的巡察说起。巡察发现相关问题线索后,很快移送到区纪委监委第四纪检监察室。经调查,黄文斌任区委党史研究室主任期间,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决定重大问题,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财政资金损失,同时还存在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其它违纪行为。办公会成了“三重一大”的“告知会”“党史研究室机构小,正式编制才7人,有什么事互相通知一声就行。”“领导班子只有一正一副,集体决策意思一下即可。”单位小、人数少,成了不正确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挡箭牌;决策程序、议事规则变为可有可无的“花瓶”摆设。黄文斌独断专行,对单位重大事项、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经费支出一个人说了算,把办公会与室务会并在一起召开,常常将办公(室务)会作为通报有关“三重一大”事项的“告知会”。2017年8月22日,黄文斌在许久未开的办公(室务)会上对璧山抗战老照片征集工作做了一个简单的“通报”,表示单位已经与照片作者签订了合同。“合同?”一些干部听得一头雾水。原来,在黄文斌的安排下,党史研究室进行了一次对抗战老照片的征集,并在5天前与所征集照片的作者签订合同,涉及金额12万元。然而,这个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却未经单位集体讨论。直到签订合同时,副主任和经办人员才知道付款金额、付款方式等内容条款。这样事先定调,个人决定重大问题的情况并非孤例。作为党史研究者,黄文斌本应熟知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却知行不一,屡次违反议事规则。2013年至2017年间,党史研究室成功申报了中国共产党璧山文献资料、改革开放(璧山卷)、璧山抗战等8本党史资料的编撰、出版工作,涉及金额50万余元,这是该单位少有的大项目,其相关业务却被黄文斌“一锤定音”。2013年底,通过熟人介绍,黄文斌认识了重庆市荣昌区某印刷厂老板万某,与其签订了印制党史资料的业务合同。此后,一直保持着业务往来。2015年,黄文斌与万某私下商议,让万某找几个印刷企业按“正规程序”询价,走“正规程序”承接党史资料印刷业务。精明的万某很快找了3家表面上看似互不相关的印刷企业来询价。然而事实上,3家印刷企业中,有2家是万某自营企业,1家是万某挂靠他人名头下的企业。8本党史资料的印刷业务,就这样轻易地被万某一人包揽了。“签订合同的3个印刷企业是黄文斌直接联系的,合同报价情况也只有他清楚。”党史研究室一名干部说,这些重要事项都由黄文斌包揽包办,没有经过集体研究。任性用权下的乱象“家长制”作风严重,搞“一言堂”,大小事情个人说了算;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集于一身,权力监督机制失效。作为“小单位”的一把手,黄文斌任性用权,将个人意图凌驾于组织、集体之上,其真实目的是“捞钱”,违规为“清水衙门”抓“创收”、发福利,从中“浑水摸鱼”。2012年前后,党史研究室承办了璧山烈士陵园、市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申报及璧山抗战70周年大型图片巡展等重大项目,建设项目数量、环节较多,涉及专家评审、论证、评估、聘请临时编辑人员等多种费用支出。见有机可乘,黄文斌授意财务人员采取虚报临时编辑人员工资、虚报办公经费等方式,套取财政资金私设小金库,美其名曰“备用资金”。为充实小金库,黄文斌要求财务人员将印刷企业、杂志社回扣款一并纳入账外管理,持续时间长达5年,资金累积数十万元。资金使用较为随意,违规发放补贴、福利成为常态,甚至职工个人应承担费用也进行冲抵,相关节日组织聚餐、干部职工生日组织聚餐,土特产购买也从中报销,花费的形式五花八门。为处理“不便”的开支,黄文斌还在党史资料没有出版验收的情况下,主动向印刷企业提出提前付款。2013年年底,黄文斌与万某洽谈合同事宜,暗示万某帮忙处理“不便”入账的开支,作为交换条件,主动提出可以“将合同付款条款修改为签订合同时即支付全部价款”。“2015年,黄文斌要求将合同付款条款修改为签订合同时即支付全部价款,共涉及6本党史资料。”工作人员表示,合同修改前,约定印刷费用先预付60%,验收后付剩下的40%。修改完合同,黄文斌又授意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编造相关验收资料,将6本党史资料款项转账给印刷企业。还依葫芦画瓢,把先前2本党史资料的尾款虚假验收后转账,致使共计50余万元财政资金长期存在流失风险。直至案发,这8本党史资料均未印刷出版。在审查调查期间,支出的部分资金才陆续被追回。权力失去制约,必然滋生腐败。2013年至2017年,黄文斌把万某每年2万元的业务承接“感谢费”充实到了小金库,还“浑水摸鱼”,将小金库结余的1万元揣入腰包,据为己有。办案人员事后表示,以前监督的重点往往盯住项目聚集、资金密集的权力部门,事实上,对所谓“清水衙门”的监督也不能掉以轻心。“独角戏”的谢幕党性修养不会随着党龄工龄的增长而自然提高,也不会随着职务的升迁而自然提高。黄文斌在担任党史研究室主任的11年里,自我修炼、自我约束、自我改造不够,党员领导干部应有的党性与坚守直线下滑。“工作上他认定的事情,基本上听不进别人意见。”这是黄文斌给多数下属的印象。黄文斌在为数不多的办公会上,虽然也走走程序,但一出现与自己不同的声音就起急,一听到不同意见就反驳。久而久之,集体决策表面上和谐统一,实际只有他唱“独角戏”。“学习不够”“批评同志不注意方式方法”,据调查,黄文斌在民主生活会上的自我批评多是无关痛痒,年年差不多。单位党员干部不愿、不敢充分亮出自己的意见,使得民主生活会沦为“家长会”。在民主集中制原则流于形式的情况下,监督制度和民主公开制度也沦为一纸空文。在黄文斌看来,管党治党是党支部的事,与自己的行政职务关系不大。直到2018年,区委巡察组入驻区委党史研究室时,机关管理制度修订完善才提上议事日程,束之高阁的管理制度终于启动实施。在巡察过程中,巡察组提出党史研究室存在“家长制”现象,此时的黄文斌才想起重大事项应交集体讨论。不过,在这次时隔已久的集体讨论上,所谓的“重大事项”却是为了对抗组织审查而统一口径。在完整的证据和铁一般的事实面前,所有对抗组织审查的行为,都无异于作茧自缚。常年对干部职工管理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结果是党史研究室班子成员受到了严厉处分。黄文斌在检讨书中写道:“接受组织审查调查以来,我才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危害性是何等之大,影响是何等的恶劣,思前想后,我追悔莫及。”2018年12月,黄文斌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及政务撤职处分,从正处级领导职务降为主任科员。相关涉案款物予以收缴上交区财政。这起案例再次表明,践踏民主集中制的行为,终将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在执纪监督的火眼金睛下无所遁形。(中国纪检监察报通讯员 巫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一)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的;(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三)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四)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点评 | 规避集体决策就是为自己“挖坑”集体决策是民主集中制的具体表现形式,也是科学决策的重要保障。《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要求,凡属重大问题,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定。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必须坚持这一集体领导制度。根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行为,违反了组织纪律。重庆市璧山区委党史研究室原主任黄文斌,个人决定应当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和议事规则集体研究的重要问题,触碰了纪律的高压线。黄文斌认为党史研究室是“清水衙门”,与“三重一大”不沾边,没有重大事项、重要项目,大额资金也没有具体金额限定,就独断专行,个人决定党史资料印刷厂家、合同签订、款项支付等重要问题,造成50余万元财政资金长期存在流失风险。和黄文斌一样,少数党员领导干部规避集体决策,个人凌驾于组织、集体之上,变集体领导为个人专断,破坏民主集中制原则,其实质是特权思想、家长制作风作祟,私欲膨胀,不愿接受监督。如何防范破坏集体决策的行为?需要多管齐下,综合施治。要扎紧制度这个“笼子”。进一步完善议事规则和集体决策程序,建立集体决策分工制约机制,细化“三重一大”的内容和标准,明确哪些内容必须集体研究决定,扎牢密不透风的“权力之笼”。要夯实思想教育这个基础。结合深入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紧盯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加强党性修养和纪律教育,强化党章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的学习,提高对集体决策原则的认识,增强严格执行集体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要抓住织密监督网这个关键。聚焦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等方面,加强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巡察监督衔接配合,实现信息共享,对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全方位“体检”,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规范决策行为,防止该集体决策的事项个人说了算。要强化惩戒这个保障。公权不可私用,滥权必被追究,对违反集体决策程序,破坏民主集中制的行为,必须要利剑出鞘,充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红脸出汗、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多管齐下,切实维护制度规则的严肃性,形成不敢任性用权的震慑氛围。规避集体决策就是为自己“挖坑”——党员领导干部要有这样的警醒。只有认真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集体决策程序,脚下的路才能行稳致远、不至于跑偏走斜。(李金泉 作者系重庆市璧山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区监委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