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3日 15:04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冒名顶替上大学者违反了民法典哪一条,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行为如何区分,对于办案查封、扣押和冻结的财物,如何判断哪些是涉案财产、哪些属于被审查调查人合法财产……被称为万法之母、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涉及经济社会生活方方面面,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不可分。这样一部被习近平总书记称为“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它与纪检监察工作有着怎样的联系,对执纪执法工作提出了什么样的新要求,值得我们高度关注和深入思考。
学习贯彻民法典有利于纪检监察机关更好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最近社会关注的王丽丽被冒名顶替上学事件,经纪检监察机关介入,冒名顶替者已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对涉及到的其他问题,正根据调查结果依纪依法严肃处理。站在党纪角度看,冒名顶替行为违反了组织纪律——篡改、伪造个人档案材料,在干部职工录用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按民法典来看,冒名顶替还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及相关权益。可以看到,一个是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党员干部进行惩治,一个是对民事权利进行确认和保护,其价值取向相通、相同,都体现着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内涵要求。
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法典,即以“民”命名,充分反映人民利益诉求,全面保障人民权利,是民法典的特色所在,也是民法典立法宗旨和目的所在。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这部法典“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都具有重大意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同样也是纪检监察工作秉持的理念,无论是正风肃纪、拍“蝇”破“伞”,还是开展民生领域专项问题整治、创造良好营商环境,纪检监察机关努力做到人民群众反对什么、痛恨什么就坚决防范和纠正什么,切实给群众带来更多更直接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以人民的“民”字为纽带,纪检监察工作与民法典紧密相连。同时,民法典的颁布和贯彻实施,必将在各级党政机关和全社会进一步强化尊重人民群众个人权利的意识,纪检监察机关守护人民群众利益因之也有了更坚实的共识基础、更良好的社会环境。
不仅秉持着相同理念,具体规定也相互呼应。翻开民法典,可以看到党纪处分条例、廉洁自律准则等法规中维护人民群众权益的有关要求,在民法典中也有所体现。如在党纪处分条例中有关群众纪律的条款指出,“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在工作纪律部分指出,“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等,分别与民法典物权编、人格权编有关规定相对应。又如廉洁自律准则明确要求,党员领导干部要“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与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篇“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要义相通。党纪和国法交相辉映、形成合力,必将进一步把人民权益维护好,进一步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到实处。
民法典为纪检监察机关更好规范约束公权力、避免侵犯合法民事权利提供了重要标尺
公权力是用来为人民群众服务的,但如果权力不受约束,就有可能反过来侵害私权利、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如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工程项目,就会破坏正常的市场秩序,合规经营的企业反而难以生存;当有些官员出于私利对一些企业污染环境的行为睁只眼闭只眼,当地群众就只能在臭气熏天中生活。对纪检监察机关来说,保护人民群众利益的一个重要方式就是对公权力进行有效监督,让公权力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确保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幸福。
民法典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制度载体,很多规定同有关国家机关用权行权直接相关。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中明确指出,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开展工作要考虑民法典规定,不能侵犯人民群众享有的合法民事权利;同时明确要求,“有关政府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要依法履行职能、行使职权,保护民事权利不受侵犯、促进民事关系和谐有序”。
由此可见,发挥“保护”“促进”作用是纪检监察机关学习贯彻民法典的题中应有之义。各级政府机关要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相应地监察机关也要把民法典作为国家监察的重要标尺,监督党和国家机关、公职人员有无遵守相关条款,是否侵害人民群众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仔细翻阅民法典,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对群众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进行了全面准确的界定和保护,为党政机关行使公权力划出更加清晰的范围与界限。如物权编部分指出,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人格权编部分指出,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等等。这些都将为纪检监察机关更好约束公权力提供精确的标尺,为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保护民事权利树立更明确的参照系。
民法典对纪检监察机关自身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工作、推进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提出更高要求
纪检监察权也是公权力的一部分。民法典这部基础性法规,对纪检监察机关自身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工作也提出更高要求,从信访举报到监督检查,从审查调查到案件审理,从法规起草到宣传报道,都与民法典息息相关。
纪检监察机关在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认定时,不可避免地要参照民法典相关规定。比如,在接受信访举报过程中,要根据民法典区分哪些问题线索举报属于纪委监委受理范畴,哪些属于民事纠纷应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又如,在审理阶段,一些违纪行为、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会侵害公民生命、健康、名誉等民事权利,需要根据民法典看损害结果程度予以认定违纪情节。再如,一些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往往与民事经济纠纷交织在一起,就需要严格区分民事行为与刑事犯罪问题。
民法典对纪检监察干部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不能侵害公民合法民事权利划出更清晰范围。监察法及党内有关规则、规定对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进行了规范、约束,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强化、细化避免侵害公民合法权利的有关要求。尤其在采取留置、冻结、搜查、查封、扣押等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时,要更规范地行使执纪执法权,保障好涉事公民的合法人身、财产权利。比如,在案件审查调查过程中,对于涉案财产的冻结、查封和扣押,需要运用民法典区分哪些是被审查调查人涉案财产,哪些属于被审查调查人合法财产;在查询被调查单位和个人账户的时候,不能随意扩大范围,侵犯公民个人隐私;审查调查需要企业经营者协助调查,既要查清问题,也要保证其合法的人身财产权益,保障企业合法经营,等等。
可以看到,熟练掌握、精准运用民法典,是依规依纪依法开展纪检监察工作的内在要求和迫切需要。我们一定要从提高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推进高质量发展的高度,深刻认识学习贯彻和维护落实民法典的重要性必要性。
还需值得注意的是,在当前严峻复杂的国际疫情和世界经济形势下,民法典对物权、人权的保护将有利于激发人民群众创新创业创造的积极性,增强企业、群众的安全感,有利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作为政治机关的纪检监察机关,还应从党和国家发展大局的高度,来看待保护民事权利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用法治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利的能力和水平。
冒名顶替上大学者违反了民法典哪一条,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行为如何区分,对于办案查封、扣押和冻结的财物,如何判断哪些是涉案财产、哪些属于被审查调查人合法财产……被称为万法之母、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涉及经济社会生活方方面面,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不可分。这样一部被习近平总书记称为“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它与纪检监察工作有着怎样的联系,对执纪执法工作提出了什么样的新要求,值得我们高度关注和深入思考。
学习贯彻民法典有利于纪检监察机关更好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最近社会关注的王丽丽被冒名顶替上学事件,经纪检监察机关介入,冒名顶替者已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对涉及到的其他问题,正根据调查结果依纪依法严肃处理。站在党纪角度看,冒名顶替行为违反了组织纪律——篡改、伪造个人档案材料,在干部职工录用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按民法典来看,冒名顶替还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及相关权益。可以看到,一个是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党员干部进行惩治,一个是对民事权利进行确认和保护,其价值取向相通、相同,都体现着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内涵要求。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法典,即以“民”命名,充分反映人民利益诉求,全面保障人民权利,是民法典的特色所在,也是民法典立法宗旨和目的所在。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这部法典“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都具有重大意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同样也是纪检监察工作秉持的理念,无论是正风肃纪、拍“蝇”破“伞”,还是开展民生领域专项问题整治、创造良好营商环境,纪检监察机关努力做到人民群众反对什么、痛恨什么就坚决防范和纠正什么,切实给群众带来更多更直接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以人民的“民”字为纽带,纪检监察工作与民法典紧密相连。同时,民法典的颁布和贯彻实施,必将在各级党政机关和全社会进一步强化尊重人民群众个人权利的意识,纪检监察机关守护人民群众利益因之也有了更坚实的共识基础、更良好的社会环境。不仅秉持着相同理念,具体规定也相互呼应。翻开民法典,可以看到党纪处分条例、廉洁自律准则等法规中维护人民群众权益的有关要求,在民法典中也有所体现。如在党纪处分条例中有关群众纪律的条款指出,“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在工作纪律部分指出,“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等,分别与民法典物权编、人格权编有关规定相对应。又如廉洁自律准则明确要求,党员领导干部要“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与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篇“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要义相通。党纪和国法交相辉映、形成合力,必将进一步把人民权益维护好,进一步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到实处。
民法典为纪检监察机关更好规范约束公权力、避免侵犯合法民事权利提供了重要标尺公权力是用来为人民群众服务的,但如果权力不受约束,就有可能反过来侵害私权利、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如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工程项目,就会破坏正常的市场秩序,合规经营的企业反而难以生存;当有些官员出于私利对一些企业污染环境的行为睁只眼闭只眼,当地群众就只能在臭气熏天中生活。对纪检监察机关来说,保护人民群众利益的一个重要方式就是对公权力进行有效监督,让公权力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确保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幸福。民法典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制度载体,很多规定同有关国家机关用权行权直接相关。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中明确指出,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开展工作要考虑民法典规定,不能侵犯人民群众享有的合法民事权利;同时明确要求,“有关政府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要依法履行职能、行使职权,保护民事权利不受侵犯、促进民事关系和谐有序”。由此可见,发挥“保护”“促进”作用是纪检监察机关学习贯彻民法典的题中应有之义。各级政府机关要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相应地监察机关也要把民法典作为国家监察的重要标尺,监督党和国家机关、公职人员有无遵守相关条款,是否侵害人民群众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仔细翻阅民法典,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对群众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进行了全面准确的界定和保护,为党政机关行使公权力划出更加清晰的范围与界限。如物权编部分指出,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人格权编部分指出,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等等。这些都将为纪检监察机关更好约束公权力提供精确的标尺,为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保护民事权利树立更明确的参照系。
民法典对纪检监察机关自身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工作、推进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提出更高要求纪检监察权也是公权力的一部分。民法典这部基础性法规,对纪检监察机关自身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工作也提出更高要求,从信访举报到监督检查,从审查调查到案件审理,从法规起草到宣传报道,都与民法典息息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在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认定时,不可避免地要参照民法典相关规定。比如,在接受信访举报过程中,要根据民法典区分哪些问题线索举报属于纪委监委受理范畴,哪些属于民事纠纷应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又如,在审理阶段,一些违纪行为、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会侵害公民生命、健康、名誉等民事权利,需要根据民法典看损害结果程度予以认定违纪情节。再如,一些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往往与民事经济纠纷交织在一起,就需要严格区分民事行为与刑事犯罪问题。民法典对纪检监察干部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不能侵害公民合法民事权利划出更清晰范围。监察法及党内有关规则、规定对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进行了规范、约束,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强化、细化避免侵害公民合法权利的有关要求。尤其在采取留置、冻结、搜查、查封、扣押等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时,要更规范地行使执纪执法权,保障好涉事公民的合法人身、财产权利。比如,在案件审查调查过程中,对于涉案财产的冻结、查封和扣押,需要运用民法典区分哪些是被审查调查人涉案财产,哪些属于被审查调查人合法财产;在查询被调查单位和个人账户的时候,不能随意扩大范围,侵犯公民个人隐私;审查调查需要企业经营者协助调查,既要查清问题,也要保证其合法的人身财产权益,保障企业合法经营,等等。可以看到,熟练掌握、精准运用民法典,是依规依纪依法开展纪检监察工作的内在要求和迫切需要。我们一定要从提高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推进高质量发展的高度,深刻认识学习贯彻和维护落实民法典的重要性必要性。还需值得注意的是,在当前严峻复杂的国际疫情和世界经济形势下,民法典对物权、人权的保护将有利于激发人民群众创新创业创造的积极性,增强企业、群众的安全感,有利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作为政治机关的纪检监察机关,还应从党和国家发展大局的高度,来看待保护民事权利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用法治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利的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