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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评论员: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法治支撑

2020年7月3日 22:36  来源:新华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颁布实施,迈出了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关键一步。这充分体现了中央政府对维护国家安全的最大责任和最终责任,体现了对“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方针的全面准确贯彻,为香港依法维护国家安全提供了坚强支撑。

    香港回归以来,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一直处于“不设防”状态,法律制度空白、执行机制缺失,特区政府执法机构中无一兵一卒专责维护国家安全,基本法第23条立法迟迟未能完成。去年“修例风波”发生以来,香港面临的国家安全形势日趋严峻,对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造成严重威胁,对香港的法治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一个主权国家,面对旷日持久、充斥暴力犯罪和分离主义的社会动荡,有很多可以动用的选项,中央选择通过全国人大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就香港维护国家安全制定相关法律的方式,维护“一国两制”原则底线和国家安全,充分显示了依宪治国、依法治港的信念与追求,显示了作为“一国两制”最坚定维护者的胸怀与担当,体现了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信任和对两种制度的充分尊重。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明确规定了中央人民政府对有关国家安全事务的根本责任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一般情况下,法律规定的四类危害国家安全案件都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驻港国安公署和国家有关检察、审判机关只在三种特殊情况下对极少数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一是案件涉及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介入的复杂情况,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确有困难的;二是出现香港特别行政区无法有效执行法律的严重情况的;三是出现国家安全面临重大现实威胁的情况的。并且,法律还对驻港国安公署在上述三种特殊情况或特定情形行使管辖权规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即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者驻港国安公署提出、报中央人民政府批准。换句话说,驻港国安公署不能自行决定对某个案件行使管辖权。作出这样的制度设计,说明中央充分尊重香港的高度自治。

    需要指出的是,世界各国,国家安全都属于中央事权。中央事权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包括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和行政管理权。我国也不例外。从法理上讲,既然是中央事权,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发生的所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中央都有权直接管辖。但基于“一国两制”原则,以及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充分信任和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的尊重,中央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绝大部分案件,只保留在极少数特定情形下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办不了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直接管辖,还要经过非常严格的审批程序。这是中央全面管治权与香港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有机结合的重要体现,有利于支持和加强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工作,保障“一国两制”在正确轨道上运行,是合宪合法的。

    “法者,治之端也。”筑牢织密香港维护国家安全防线,国家层面立法迈出了第一步也是关键一步。根据香港基本法第23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仍然负有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和立法义务,应当尽早完成维护国家安全的有关立法,补齐在机构设置、力量配备、执法权力等方面的短板。我们相信,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的实施,影响香港发展的“政治病毒”和最大隐患将被有力铲除。以法治为遵循、以安全为保障,香港一定能变乱为治,续写繁荣与辉煌!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颁布实施,迈出了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关键一步。这充分体现了中央政府对维护国家安全的最大责任和最终责任,体现了对“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方针的全面准确贯彻,为香港依法维护国家安全提供了坚强支撑。香港回归以来,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一直处于“不设防”状态,法律制度空白、执行机制缺失,特区政府执法机构中无一兵一卒专责维护国家安全,基本法第23条立法迟迟未能完成。去年“修例风波”发生以来,香港面临的国家安全形势日趋严峻,对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造成严重威胁,对香港的法治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一个主权国家,面对旷日持久、充斥暴力犯罪和分离主义的社会动荡,有很多可以动用的选项,中央选择通过全国人大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就香港维护国家安全制定相关法律的方式,维护“一国两制”原则底线和国家安全,充分显示了依宪治国、依法治港的信念与追求,显示了作为“一国两制”最坚定维护者的胸怀与担当,体现了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信任和对两种制度的充分尊重。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明确规定了中央人民政府对有关国家安全事务的根本责任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一般情况下,法律规定的四类危害国家安全案件都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驻港国安公署和国家有关检察、审判机关只在三种特殊情况下对极少数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一是案件涉及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介入的复杂情况,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确有困难的;二是出现香港特别行政区无法有效执行法律的严重情况的;三是出现国家安全面临重大现实威胁的情况的。并且,法律还对驻港国安公署在上述三种特殊情况或特定情形行使管辖权规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即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者驻港国安公署提出、报中央人民政府批准。换句话说,驻港国安公署不能自行决定对某个案件行使管辖权。作出这样的制度设计,说明中央充分尊重香港的高度自治。需要指出的是,世界各国,国家安全都属于中央事权。中央事权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包括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和行政管理权。我国也不例外。从法理上讲,既然是中央事权,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发生的所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中央都有权直接管辖。但基于“一国两制”原则,以及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充分信任和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的尊重,中央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绝大部分案件,只保留在极少数特定情形下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办不了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直接管辖,还要经过非常严格的审批程序。这是中央全面管治权与香港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有机结合的重要体现,有利于支持和加强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工作,保障“一国两制”在正确轨道上运行,是合宪合法的。“法者,治之端也。”筑牢织密香港维护国家安全防线,国家层面立法迈出了第一步也是关键一步。根据香港基本法第23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仍然负有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和立法义务,应当尽早完成维护国家安全的有关立法,补齐在机构设置、力量配备、执法权力等方面的短板。我们相信,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的实施,影响香港发展的“政治病毒”和最大隐患将被有力铲除。以法治为遵循、以安全为保障,香港一定能变乱为治,续写繁荣与辉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