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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起维护香港国家安全的铜墙铁壁

2020年7月6日 14:10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并将其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明确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实施。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是一个主权国家为了维护自身的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围绕着作为地方行政区域的特别行政区的国家安全事务进行的专门立法,与2015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以及其他涉及国家安全的立法一道共同构成了我国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体系,是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举措,也是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长期繁荣稳定的最有力的法治保障。

    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充分体现了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根据宪法、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相关决定,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制度机制作出了法律化、规范化、明晰化的具体安排。该法充分考虑两种制度差异和香港具体情况,与维护国家安全的全国性法律相衔接,与香港现有法律体系相兼容,体现了“惩治极少数、保护大多数”的原则,为维护国家安全和香港长治久安、长期繁荣发展,为确保香港居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为保护外国人在香港的合法权益和外国投资者的利益,为确保“一国两制”事业行稳致远提供了法律支撑和保障。

    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是香港回归23年后在香港基本法第23条规定的香港本地国安立法一直没有出台的背景下制定的,既是对香港基本法第23条关于加强国家安全立法要求的制度回应,同时也不限于香港基本法第23条所依据的传统国家安全观。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是一个全国性法律,它是以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4月15日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首次提出的“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认真分析了香港回归23年来香港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形势,同时总结了香港基本法第23条规定的香港本地国家安全立法长期得不到落实的经验教训,坚持传统国家安全观与非传统国家安全观相结合,以中央立法形式来全面系统地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各项具体法律制度,从而筑起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铜墙铁壁。

    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共六章、66条,内容涉及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事务相关的实体法、程序法、组织体制、实施机制、法律监督以及司法审判等等各个方面的法律问题,是继香港基本法之后维护和保证香港繁荣稳定的又一部重要和基础性法律。作为全国性法律纳入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当地公布实施,必将成为香港未来社会繁荣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制度支柱。

    作为一部全国性法律,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特征:

    其一,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是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的一部中央立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管辖范围内有效。该法虽然直接针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事务,但由于国家安全事务具有整体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管辖范围内,只要是从事了与该法所禁止的四项与危害国家安全相关的行为,不论具体发生地点是否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范围内,都构成了该法所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行为。不论是主犯、从犯还是帮助犯,都需要依据该法的规定接受法律制裁,即便是外国势力也不能免除其违法性。所以,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是一部全国性法律,不能因为该法所规定的维护国家安全事务仅仅涉及到香港特别行政区而错误地认为该法只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

    其二,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制定的法律依据不只是香港基本法,更不能局限于香港基本法第23条的立法。作为国家安全立法,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无论从法律效力,还是从调整对象、制度功能等等都要远远超出香港基本法第23条所规定的香港本地国安立法,并且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确立的维护香港国家安全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应当是香港启动第23条本地国安立法的法律依据之一。也就是说,在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出台后,香港本地国安立法必须既要依据香港基本法第23条的授权,同时又要参照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的规定。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出台后,形成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地国安立法与中央国安立法并行不悖的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进一步扎紧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制度笼子。

    其三,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在制度上进一步完善了现行宪法所规定的特别行政区制度。现行宪法第31条和第62条明确规定了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根据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全国人大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制度。上述规定构建了宪法上的内涵比较完整的特别行政区制度。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宪法所规定的特别行政区制度,是设立和运行特别行政区制度的最重要的立法保证。基本法虽然重要,但并没有完成宪法上所规定的特别行政区制度的法律构造和将宪法规定在实践中具体化的所有立法任务。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的出台成为贯彻落实现行宪法所规定的特别行政区制度的补充性法律,使得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更加具体、明确,也能够更好地发挥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制度功能。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第1条也明确了该法在完善宪法所规定的特别行政区制度方面的重要法律特征,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制定本法”。由此可见,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在贯彻贯彻落实宪法关于特别行政区制度方面的重要地位。

    其四,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通过明确一系列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制度和原则,目的是为了保证香港特别行政区社会的长期繁荣稳定,有效地维护香港居民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强加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头上的紧箍咒。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规定了“统分结合、协调高效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责任机制”,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国家安全是中央和香港共同的宪制责任,也是全体香港居民神圣的法律义务,目的是为了保证香港的安全秩序和未来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总之,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的颁布实施非常及时必要,该法与香港基本法以及其他规范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各项中央立法和香港本地立法一道,共同构成了保持香港繁荣稳定、维护香港居民合法权益的强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莫纪宏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并将其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明确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实施。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是一个主权国家为了维护自身的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围绕着作为地方行政区域的特别行政区的国家安全事务进行的专门立法,与2015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以及其他涉及国家安全的立法一道共同构成了我国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体系,是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举措,也是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长期繁荣稳定的最有力的法治保障。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充分体现了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根据宪法、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相关决定,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制度机制作出了法律化、规范化、明晰化的具体安排。该法充分考虑两种制度差异和香港具体情况,与维护国家安全的全国性法律相衔接,与香港现有法律体系相兼容,体现了“惩治极少数、保护大多数”的原则,为维护国家安全和香港长治久安、长期繁荣发展,为确保香港居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为保护外国人在香港的合法权益和外国投资者的利益,为确保“一国两制”事业行稳致远提供了法律支撑和保障。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是香港回归23年后在香港基本法第23条规定的香港本地国安立法一直没有出台的背景下制定的,既是对香港基本法第23条关于加强国家安全立法要求的制度回应,同时也不限于香港基本法第23条所依据的传统国家安全观。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是一个全国性法律,它是以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4月15日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首次提出的“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认真分析了香港回归23年来香港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形势,同时总结了香港基本法第23条规定的香港本地国家安全立法长期得不到落实的经验教训,坚持传统国家安全观与非传统国家安全观相结合,以中央立法形式来全面系统地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各项具体法律制度,从而筑起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铜墙铁壁。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共六章、66条,内容涉及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事务相关的实体法、程序法、组织体制、实施机制、法律监督以及司法审判等等各个方面的法律问题,是继香港基本法之后维护和保证香港繁荣稳定的又一部重要和基础性法律。作为全国性法律纳入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当地公布实施,必将成为香港未来社会繁荣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制度支柱。作为一部全国性法律,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特征:其一,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是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的一部中央立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管辖范围内有效。该法虽然直接针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事务,但由于国家安全事务具有整体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管辖范围内,只要是从事了与该法所禁止的四项与危害国家安全相关的行为,不论具体发生地点是否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范围内,都构成了该法所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行为。不论是主犯、从犯还是帮助犯,都需要依据该法的规定接受法律制裁,即便是外国势力也不能免除其违法性。所以,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是一部全国性法律,不能因为该法所规定的维护国家安全事务仅仅涉及到香港特别行政区而错误地认为该法只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其二,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制定的法律依据不只是香港基本法,更不能局限于香港基本法第23条的立法。作为国家安全立法,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无论从法律效力,还是从调整对象、制度功能等等都要远远超出香港基本法第23条所规定的香港本地国安立法,并且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确立的维护香港国家安全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应当是香港启动第23条本地国安立法的法律依据之一。也就是说,在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出台后,香港本地国安立法必须既要依据香港基本法第23条的授权,同时又要参照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的规定。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出台后,形成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地国安立法与中央国安立法并行不悖的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进一步扎紧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制度笼子。其三,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在制度上进一步完善了现行宪法所规定的特别行政区制度。现行宪法第31条和第62条明确规定了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根据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全国人大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制度。上述规定构建了宪法上的内涵比较完整的特别行政区制度。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宪法所规定的特别行政区制度,是设立和运行特别行政区制度的最重要的立法保证。基本法虽然重要,但并没有完成宪法上所规定的特别行政区制度的法律构造和将宪法规定在实践中具体化的所有立法任务。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的出台成为贯彻落实现行宪法所规定的特别行政区制度的补充性法律,使得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更加具体、明确,也能够更好地发挥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制度功能。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第1条也明确了该法在完善宪法所规定的特别行政区制度方面的重要法律特征,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制定本法”。由此可见,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在贯彻贯彻落实宪法关于特别行政区制度方面的重要地位。其四,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通过明确一系列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制度和原则,目的是为了保证香港特别行政区社会的长期繁荣稳定,有效地维护香港居民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强加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头上的紧箍咒。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规定了“统分结合、协调高效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责任机制”,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国家安全是中央和香港共同的宪制责任,也是全体香港居民神圣的法律义务,目的是为了保证香港的安全秩序和未来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总之,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的颁布实施非常及时必要,该法与香港基本法以及其他规范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各项中央立法和香港本地立法一道,共同构成了保持香港繁荣稳定、维护香港居民合法权益的强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莫纪宏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研究员)